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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桂林泗洲湾花园刘丹诉开发商合同效力纠纷案一审
作者:曾令栋 律师  时间:2013年05月23日
摘要:桂林市叠彩区泗洲湾花园业主原告刘丹起诉被告桂林市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泗洲湾交房协议书》第二条中“乙方承诺不再向甲方主张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这一句话无效。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3)叠民初字第469号。

    桂林市叠彩区泗洲湾花园业主原告刘丹起诉被告桂林市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泗洲湾交房协议书》第二条中“乙方承诺不再向甲方主张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这一句话无效。本案于2013年春节前后由叠彩区人民法院受理,现定于2013年6月7日上午9:00在叠彩区人民法院民二法庭公开审理。有兴趣的业主可前往旁听。
    原告刘丹(乙方)与被告桂林市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 (甲方)于2007年12月24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约定了交付期限、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原告按依法成立的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08年12月15日前交房,逾期按购房款的万分之三按日支付违约金。但是,被告直到2012年5月7日才逾期交房。被告在交房当天,强迫原告在被告预先打印的格式合同《泗洲湾交房协议书》上签名,否则不予交房。
    原告签名后拿到房门钥匙回到家里细看才发现《泗洲湾交房协议书》第二条中“乙方承诺不再向甲方主张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这一句话完全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思。被告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原告,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免除被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这一句话无效。
    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判决《泗洲湾交房协议书》第二条中“乙方承诺不再向甲方主张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这一句话无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另外,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房门钥匙是假的。直至今日原告依旧无法打开2007年就已经付清全部购房款的房门。